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工作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區、市)來我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或離開我市到其他省(區、市)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我市采用電子轉考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
第三條 轉出程序與要求
一、考生轉出手續具體受理時間以主考學校規定為準。(詳見考後信息)
二、在籍考生辦理省際間轉考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件、本市高教自考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主考學校自考辦,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确認,并在主考學校自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上簽字。
三、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後,再辦理轉出手續。
四、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五、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隻能在本市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六、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七、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第四條 轉入程序與要求
一、轉入考生按主考學校規定的時間辦理現場确認。(詳見考後信息)
二、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及本市高教自考準考證到主考學校自考辦,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确認,并在主考學校自考辦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上簽字。
三、考生應當在本市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本市考籍後,再辦理轉入手續。
四、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入。
五、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隻能在原考藉所在地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入。
六、本市預警專業原則上不接受考生轉入申請。轉考考生應當按市自考辦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
七、轉考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工作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八、轉考考生應當在本市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合格成績(不包括公共基礎課程與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實踐課程的合格成績)的基礎上,符合主考學校專業轉考實施細則規定,方可在本市申辦畢業手續。
九、本市在籍考生不得中途到其他省(區、市)借考。本市也不辦理考生到其他省(區、市)借考課程成績轉入手續。
第五條 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将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上海市原制定的轉考工作辦法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七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